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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集中销毁会有什么程序和依据

2021/1/4

  食物监管机构没收了一批过期食品和没有中文标识的食品,打算集中销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如果集中销毁,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注]:《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23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被责令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销毁等处置措施。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合法处置,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理。因此,如果食品被销毁,则应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销毁,而不应提及由监管部门进行集中销毁。

  若可集中销毁,应采用何种程序?当事方是否应下达有关文书(下一份)?中心销毁点是否可以自行选择,或者必须指定,或者由专业销毁公司进行?

  对于没有中文标签的食品,如果当事人送检后得到检验结论,产品质量合格,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仅仅因为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要求退还产品,请问可以吗?

  (说明一下:当事各方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提出这一要求的依据是:对于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继续销售并保证食品安全,并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召回的规定。


食品集中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