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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毁制度有什么重要性?
2021/8/9
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食品经营者质量管理,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制定本制度。
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行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或相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危险的食品,停止销售,退出经营卖场的管理制度。
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经营单位:
㈠腐烂变质,污秽不洁。
㈡包装损坏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㈢应进行检验、检疫,但未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者。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而成。
(六)伪造产地、伪造或使用他人的工厂名称、工厂地址,伪造或使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误解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或使用宣传用语。
(七)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饰,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八)进入市场的食品供应商没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书的食品。
(九)进入市场的食品供应商必须按要求提供该食品的合格证明书和符合许可要求的检验报告书、质量等级证明书和国家强制标准的相关证明书,没有相关手续。
(十)经营单位入市的食品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食品或保质期过期的食品。
(十一)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不合格食品。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隐患的,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4条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于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立即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清点,并进行登记。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通知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召回销售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㈢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应交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对下架、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进行专项登记,退回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不合格食品,须有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收据。
(五)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5条对已销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营单位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进行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进行公示,通知购买者退货,以收回和销毁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内的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取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经营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销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买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